移动互联网是一种“通过智能移动终端,采用移动无线通信方式获取业务和服务的新业态”。人们通过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为代表的移动阅读终端方便、快捷地获取服务,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阅读和学习。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8月底,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9.46亿户,在移动电话用户中的渗透率达69.5%,伴随着移动终端价格的下降及wifi的广泛铺设,移动网民呈现爆发趋势。
在这个大背景下,“无纸化阅读”正越来越多地代替纸质阅读,数字出版业的发展自然也是风生水起。但是由此产生的数字出版物的版权保护问题却也成为业界十分关注,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
在移动互联环境下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取海量信息,作为用户我们更多的关心的是运营商提供给自己的信息是否有价值,付费还是免费,而不会过多地考虑它是否“合法”,如果付费钱该给谁的问题。但是,恰恰是这两个用户不太关心的问题却成为版权所有者与运营商之间一直角逐的焦点,甚至已经成为行业发展步履维艰的关键。目前我国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版权归属不清。
在传统出版中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创作者所有,创作者的个人信息在出版社也都有据可查。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数字出版物的版权归属不清。首先,对于互联网作品,公众一般通过署名来确定作品的作者,但是对于许多发表在个人主页或BBS上的文章,作者一般使用笔名或假名,如此一来就难以确定作者身份,如果发出文章的IP地址是公共网络的话,就会使身份认定工作难上加难。其次,数字出版物的呈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增加多媒体效果、动漫等形式,如此一来,就不能单纯地将数字出版物的版权归作者所有了。这些都给运营商的“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
二是未经授权肆意传播。
自互联网出版盛行以来,“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而且愈演愈烈。所谓“侵权”就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网站运营商就擅自将作品“公之于众”、并以此获取收益的行为。“百度文库侵权案”、“龙源期刊侵权案”、“谷歌版权门”无不是因为授权存在纠纷导致著作权人权利和利益受损。
三是利益分配体系不完善。
与传统出版不同,在数字出版业中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终端设备制造商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内容的提供者只能在利益分配中获得极少的收益,甚至根本没有。利益分配的模式基本由运营商制定,没有形成各方参与的利益分配体系。目前的分配形式除了一次性买断、版税制外,多采取分成制。即将内容作为一种投入,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分成制又分为有保底预付分成制和无保底预付分成制,是否预付一般看作者的知名度和作品纸本图书的市场影响力。在这种体系中,大部分创作者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而运营商却利用极少的投入赚取了丰厚的利润,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创作者的积极性,更扰乱了数字出版业的正常发展。
国内外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差异
随着移动互联网在全球范围的快速发展,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出版人士的关注。但是无论在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模式上,还是在版权保护机制的制定与实施上,我国都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
国外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
1.运营模式层面。
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曾经说过: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还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在国外移动互联网环境下苹果公司的App Store运营模式是版权保护机制方面的成功案例。App Store就像是一个“商店”,开发者将自己的作品放到商店的货架上,通过审核得到认证后便可销售。用户进入商店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并购买,最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苹果公司与开发商按照三七分成。
苹果公司的创始人乔布斯曾说过:“从苹果公司创立之初,我就已经认识到我们的成功是来自知识产权,如果人们可以任意复制和偷取我们的软件,我们早就破产了。”的确,在移动互联网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信息就是资本,知识产权就是利益,捍卫好自己的版权自然就是在盈利。对此,苹果公司做到了,所以它会成为全球首屈一指的高科技公司,世界最具价值的品牌,而且这种成就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
苹果公司的App Store运作的基本流程可以用下面的图来表示:
在这种运营模式中,App Store中的“商品”都是得到开发者授权并经过严格的身份认证的,所以不存在侵权问题。此外开发者可以通过透明计算,获得自己应得的费用,“按劳付酬”自然不会存在利益纠纷。苹果公司的App Store运营模式使开发者、运营商、使用者通过一个平台实现了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2.法律、法规层面。
早在1995年美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组就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白皮书”)。另外在《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中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付费。美国在保留原有权利划分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扩大传统出版的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权利的调整范围实现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保护。
3.技术应用层面。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即DRM )以期通过技术手段对数字内容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实现数字内容的合法使用和传播,促进整个数字化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目前国外主要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有微软公司的Windows DRM、Real公司的Helix DRM、Apple公司的iTunes以及SafeNet公司基于OMA DRM的解决方案等。
国内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
1.运营模式层面。
目前,国内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机制的运营模式还没有形成,虽然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移动阅读基地,用户可以通过终端有偿下载自己需要的书籍和其他资料。但是这种运营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版权归属”和“版权授予”的问题,加之缺乏相对规范的准入机制和保护机制,因此没有在大范围内形成规模。
2.法律、法规层面。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发展较晚,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才正式实施;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2年7月,虽然国家版权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说明,但是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还是十分泛泛,根本不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3.技术应用层面。
国内最主要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是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管理论坛组织(ChinaDRM Forum)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于2011年启动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正在研究制定数字版权保护标准体系和一系列工程标准与接口规范,并研究数字出版过程中的关键基础技术和核心应用技术、开发数字版权保护应用系统与技术支撑平台,同时在大型出版社中开展集成应用示范。但这些数字版权管理机制均主要研究技术细节,而没有从技术应用与法律法规、运营模式结合的角度考虑机制问题。
我国移动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在国际数字化浪潮中,得版权者得天下。国外发达国家作为数字出版的先行者,无论是在版权保护的管理、法律、技术还是在版权保护意识上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版权之战”的核心归根结底就是“利益之战”,如果能找到一个使创作者、出版社、运营商、用户多方共赢的方法,版权保护的难题会迎刃而解。下图是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与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图:
通过对上述互动关系的分析,我们根据“利益相关者分析法”可以对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的利益相关者作分类,并根据分类情况制定出相关的管理策略。
第一类,内容提供者在利益相关者中是唯一一个权利高而利益回报低的人群。他们提供数字出版的内容,决定了数字出版物质量的好坏,同时他们还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但是运营商给予内容提供者的收益却十分微薄,甚至没有,长此以往会大大打击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为了激发创作者的积极性,运营商必须制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用“保持满意”策略,实现双方共赢。
第二类,在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中,政府、用户、技术提供商均属于权利高利益也高的一类。按照权力和利益的高低又可以分为两小类,即政府和用户、技术提供商。现阶段,在数字出版业的发展中,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提供的支持对版权保护的作用相对较小,利益回报也低,应该与时俱进,制定出适合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作版权保护坚强的后盾。
由于用户的浏览率和购买量、以及技术提供商的技术更新,对数字出版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数字出版业发展了,用户和技术提供商自然受益匪浅。因此,在呼吁受众提高版权保护意识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更新技术,提高版权的技术保护。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针对移动环境下版权保护状况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一个版权管理平台,加强监督、审查。在版权所有者和运营商之间建立一个开放、公正的权利管理平台,对著作权人的数字版权进行管理和保护,并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后盾。紧跟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步伐,根据数字出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三是加强技术保护,在研究技术保护细节的同时也要与运营模式和法律、法规相配合。
四是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当“版权保护”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时,我们的数字出版业才能健康发展。
(原载2016年4月1日《雷竞技官方正版》6版)